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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2015—2016年度青年教师导师制实施安排的通知

信息来源: 发布日期:2015-09-01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延安大学教师发展中心文件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延大教师发〔2015〕1号

各学院:

根据《延安大学青年教师导师制实施办法》(延大发[2004]29号)文件,现就我校2015—2016年度青年教师导师制的实施做如下安排。

一、培养对象

1、2015年新补充到教师岗位的工作人员。

2、根据实际情况,学院认为需要配备指导教师的青年教师。

二、基本要求

1、指导期为2015年9月—2016年9月。

2、青年教师应在导师指导下完成随班听课、课后辅导、批改作业、试讲、辅助实验指导、参与科学研究等任务,随班听课不少于12学时。

3、青年教师经导师考核的结果,将作为岗前培训的平时考核成绩。

三、导师工作职责

1、指导青年教师掌握至少1门课程的教学内容和相关的前沿知识,以及教学重点、难点,明确课程在专业培养方案中的作用,熟悉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。

2、 指导青年教师掌握正确的教学方法、熟悉教学环节和教学基本要求,能结合课程的内容、特点,运用各种教学手段和现代教育技术,鼓励并指导青年教师大胆进行教学改革实践,提高教学质量。

3、依照学院及教研室确定的培养目标,制定青年教师指导计划,检查青年教师编写教案、备课、讲课、批改作业、指导实习及毕业设计等教学环节的学习实践情况。

4、有计划地安排青年教师不少于3次的试讲,进行评课指导,并填写青年教师试讲听课记录表,记录其它指导情况,锻炼和提高青年教师的教学能力。

5、指导期满后指导教师和青年教师共同完成工作总结。

四、导师聘任

1.青年教师导师制采用双向选择原则,由学院确定导师与被指导青年教师,并自行聘任,聘期一般为一年。

2.为保证导师制培养质量,每名导师每次指导青年教师不超过两名。

3、导师每指导一名青年教师,经学院考核合格后,计20标准学时的教学工作量。

五、组织实施

1.青年教师导师制由各学院负责具体实施,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。

2.各学院要及时为培养对象选定指导教师,并负责审核批准培养计划,督促执行。

3.制定的青年教师培养计划,需上报所在教研室审核,学院同意后实施。

4.对因各种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导师职责的人员,各学院要及时做出调整安排。

六、考核与相关政策

1.指导期满后,各学院应组织专家通过试讲、评议教案等方式,对青年教师主讲课程的能力、水平和教案质量进行考核,青年教师须递交不少于16学时助课课程的教案。

2.学校将青年教师指导工作纳入教师系列职务评审和岗位聘任要求,申报教授职务原则上需有指导青年教师的经历。

七、其他

1、请各学院填写《青年教师基本情况》和《指导教师基本情况及指导计划》,于2015年9月底前交至教师发展中心。

2、《导师听课记录》《青年教师听课记录》和《个人总结》,于2016年9月底前交至教师发展中心。

3、联系人:杨轩

联系电话:0911-2332533

地址:逸夫楼214

附表:1、《青年教师基本情况》

2、《指导教师基本情况及指导计划》

3、《导师听课记录》

4、《青年教师听课记录》

5、《个人总结》

6、《青年教师导师制信息汇总表》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教师发展中心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二0一五年九月十五日